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(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),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(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)、艺术品、动漫产品。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、比赛活动。(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)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技术服务,会议及展览服务,企业形象策划,市场营销策划,计算机及消耗材料、通讯设备(不含卫星地面发射和接受设备)、电子产品(不含电子出版物)的销售,教育教学设备软件、动漫游戏软件开发、销售。(以上经营范围法律、法规禁止经营的,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的,未获审批前,不得经营。)
经营范围